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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最高5万元奖励

发布时间: 2016-11-23 16:52:06

来源: 东方今报

分类: 行业动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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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,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,近日河南出台《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,公众通过合法途径、实名举报环境违法方式,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,此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四种举报奖励办法

◎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,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:

1. 城市建成区、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、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;

2. 居民区和公众聚集区,开设煤场或渣场等未按要求采取覆盖、喷淋、抑尘等防尘措施,或已采取措施但防尘效果不明显,导致扬尘面源污染的;

3. 垃圾、秸秆露天焚烧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;

4. 工业生产、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。

◎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,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,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,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:

1. 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、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、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、采用“坑式”和“萍乡式”“天地罐”和“敞开式”等落后方式炼焦、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、炼汞、炼铅锌、炼油、选金和农药、漂染、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、小火电厂、小钢铁厂、小玻璃厂、小水泥厂、小煤矿的;

2.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、闲置的;

3. 新、改、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“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验收”制度,擅自生产的;

4. 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;

5. 不按规定收集、贮存、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。

◎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,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:

1. 超标排放污染物,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;

2.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、渗井、裂隙、溶洞等方式排放、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;

3. 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;

4. 私自将危险废物、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、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。

◎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,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:

1. 超标排放污染物,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;

2. 环境违法行为,受到50万元(含)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;

3. 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,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。

暂行办法还规定,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。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,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;联名举报的,按照一案进行奖励,奖金平均分配。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,不累计奖励,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。举报案件被查处后,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,可以继续举报,再次获得奖励。

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举报到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污染案件,应第一时间批转到相关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查处,并在10个工作日内,将查处情况反馈到省环境保护部门,对于规定时限内未反馈以及同一事件被举报两次以上的,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进行查处。查证属实的,由查证的环境保护部门,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予以奖励。

虽然规定实名举报,领取奖金时需携带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,但不用担心,暂行办法同样也规定了举报受理、处罚、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制度,对泄露举报人情况、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,依法进行查处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这四种情况不在举报奖励范围内:

(一)举报事实不清,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;

(二)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或被责令改正的;

(三)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;

(四)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。

三种举报途径:

(一)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;

(二)登录省环保厅网站(http://www.hnep.gov.cn)“网上举报”或微信“12369环保举报”公众号;

(三)快递、挂号邮寄或到省环保厅信访办举报(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,邮编:450004)。

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,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、详细地址、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、影像资料等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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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fengyingji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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