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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户冒充房主卖房,并办理产权登记,买受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?

发布时间: 2017-12-14 14:43:28

来源: 和讯房产

分类: 行业动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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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租户行为的性质?

租户采取一定的手段,使他人相信租来的房子系其所有,并冒充房主的名字、房产证等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办理了产权登记。

租户的冒名处分房产的行为,并不是无权处分,在法律上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。

租户冒充房主卖房,并办理产权登记,买受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?

2、“无权代理”与“无权处分”是两回事。

无权代理的表现,是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。无权处分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。

租户使用房主的名字卖房,但是其完全没有房主的授权,这就是无权代理。而无权处分一般是处分人对处置物占有或享有部分所有权,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是其个人财产,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置。在这里,租户是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卖房的,所以不是无权处分。

佳人说法:因此,判定租户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还是无权处分,关键在于租户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处置了房子。

租户冒充房主卖房,并办理产权登记,买受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?

3、买受人能否善意取得该房产?

笔者前篇文章分析了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,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,第三人如果是善意,有理由相信处分人是有处分权的,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,办理了产权登记,对于第三人的买受行为法律是予以保护的。

从善意取得的条件来看,冒名处分的房产,买受人也具备了这些条件,如将冒名处分直接适用善意取得,买受人凭借对虚假身份的信赖而获得房子所有权,显然是严重不合理的,对房主的完全不知情造成很了大损害,也有恶意串通损害房主利益的行为,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,因此与冒名人之间订立合同及产权登记都是无效行为。

佳人说法:无权处分保护善意第三者是基于对买受人信赖物权公示的保护;而冒名处分中买受人信赖的是交易主体,法律不可能保护买受人对人的错误认识。

租户冒充房主卖房,并办理产权登记,买受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?

4、房主能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吗?

答案是肯定的。

房主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,已办理转移登记的,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受让人协助将房产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。

佳人说法:由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,如果房主愿意追认租户的行为,租户将售房款等利益全部返还房主,买受人与租户签订的合同是受保护的。

租户冒充房主卖房,并办理产权登记,买受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?

5、提醒:

法律究竟是保护善意第三者,还是保护原所有权人,这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,法官裁判案件一般针对的是个案的正义。由于举证等原因,司法实务中,判例也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特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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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kaife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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